一、組織單位 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承檢機構 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 三、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紹興市區內生產的防藍光眼鏡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包括防藍光眼鏡鏡片、防藍光眼鏡、防藍光兒童眼鏡、防藍光夾片等。 四、計劃批次 本次抽檢計劃30批次。 五、抽檢場所 全市防藍光眼鏡產品生產廠家等。 六、抽樣程序 此次眼鏡產品抽檢統一由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并具體實施,承檢機構、各所局現場配合。 6.1、抽樣方法 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受檢單位倉庫或售柜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或在生產線末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 現場抽樣時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或以受檢單位認可的價格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 6.2、抽樣數量及買樣情況 6.2.1防藍光眼鏡、防藍光眼鏡夾片等 抽取明示防藍光眼鏡產品1副作為檢驗樣品。價格約50-500元/副,買樣費約300元/批計。 6.2.2防藍光眼鏡鏡片 抽取同一生產者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的產品4片(其中備樣2片),作為檢驗樣品。鏡片市場價50-500元/片,買樣費以200元/批次計。 6.3、注意事項 (1)現場抽樣時,應抽取明示具有防藍光性能的樣品,且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簽章確認。 (2)檢驗樣品、備用樣品應分別封樣,并加以標注,眼鏡鏡片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供鏡片外包裝或標明參數的附帶文件并進行簽章確認。 (3)運儲過程中應防震防壓,應保持所抽樣品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有效性。 七、檢驗項目及標準 1.防藍光眼鏡、防藍光眼鏡夾片等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條款 | 不合格 類別 | 項目設定 | 復檢用樣品 | 備注 | 1 | 透射比 要求 | 可見光譜區的透射比 | GB10810.3-2006 5.2 | A | 強制性條款 | 原樣 | / | 2 | 左片和右片的光透射比 相對偏差 | A | 強制性條款 | 原樣 | / | 3 | 藍光性能 | QB/T2506-2017 5.4.2.5 | A | 主要項目 | 原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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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防藍光眼鏡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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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條款 | 不合格類別 | 項目設定 | 復檢用樣品 | 備注 | 1 | 可見光透射比τV(380nm~780nm) | QB/T2506-2017 5.4.1.4 | A | 主要項目 | 原樣 | / | 2 | 紫外透射比 | τSUVA(315nm~380nm) | QB/T2506-2017 5.4.1.4 | A | 主要項目 | 原樣 | / | 3 | τSUVB(280nm~315nm) | A | 主要項目 | 原樣 | / |
八、判定原則 所檢項目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的,判定該批樣品質量不合格。 九、檢驗結果通知 檢驗機構在檢測完成后將檢驗報告提交組織抽檢的行政部門。組織抽檢的行政部門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及時將檢驗報告及《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送達受檢單位。 十、復檢安排 10.1、不合格異議申請與受理 受檢單位(或生產企業)對抽檢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組織抽檢的行政部門申請復檢。 受理復檢申請的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不具備復檢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10.2、復檢樣品 對具體檢驗項目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確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的,復檢樣品的確定應按本抽檢方案要求執行。 10.3、復檢結論 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反之,以復檢結果為準。 10.4、復檢費用 確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的,異議申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復檢費用(含樣品運輸費用)預先支付給復檢的檢驗機構,否則視同放棄異議權利。 10.5、不予復檢的情況 (1)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復檢申請的。 (2)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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